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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ONT color=#ff0000>维护连供及兼容墨水相关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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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购买打印机时,厂商都会给大家提供一个保修合同书,其中规定凡是使用兼容墨水和连供系统的,即使打印机是在保修期间出了问题也不予以保修.我认为这是不合法的.</P>
<> 首先,这一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公然侵犯.如果打印机是由于使用兼容墨水和连供而导致的损坏,也就是说打印机的损坏与使用兼容墨水或连供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它们之间互为因果,这样的损失不应由打印机厂商提供保修,而应由兼容墨水和连供厂商负责赔偿.但如果打印机的损坏与使用兼容墨水和连供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之间不是因果关系,这种损坏打印机厂商不予保修明显就是强词夺理,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公然侵犯,是显失公平的.</P>
<> 其次,这一条款把打印机本身所具有的瑕疵无条件的归因于兼容墨水和连供是对兼容墨和连供厂商的损害.在目前的测试中我们可以看出,象格利斯特流畅墨这样的兼容墨在惠普喷墨打印机上使用连供时长时间工作都不会带来损害,反而延长了打印机的寿命,对其它的打印机也许就更不会造成损害了,这就说明使用兼容墨和连供不一定是打印机损坏的原因.打印机厂商把消费者使用兼容墨水和连供作为不予保修的条款明显掩盖了打印机本身存在的易损坏的缺陷,把自身的保修责任无条件地转移到兼容墨水和连供厂商的身上,必然对兼容墨水和连供厂商构成不法侵害,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各兼容墨水和连供厂商只要获得国产的合法手续和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完全可以对这种侵害向打印机厂商提出侵权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P>
<> 再次,这一条款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一种严重侵害.它迫使消费者不得购买和使用第三方厂商的耗材,使自己垄断市场,获取暴利,实属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的正常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不利技术的进步,而且还会妨碍我国经济法规的有效实施,阻碍我国相关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对这一条款予以强制取缔.</P>
<> 综上所述,无论是消费者个,兼容墨水和连供厂商,还是国家机关对打印机厂商所采取的这一措施都应予以坚决抵制.消费者个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兼容墨水和连供厂商可以要求打印机厂商取消这一不公正条款,停止不法侵害,也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国家来说,相关机构应对此条款宣布无效,并对这类条款进行相应的清理和废止.以此来维护最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
<P>(此贴先贴在格利斯特论坛,感觉对众喷友有些益处,故再贴于此)</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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